确实存在一些偏差,然而这种差值相对较小。
在
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所提出的
量刑建议深度往往存在一定的范围,并非是固定数值;
相比之下,法院作出的裁决刑期则属于固定不变的数字。
因此,在实际情况下,二者之间往往存在细微的差异,但是这并不足以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对于涉及
团伙犯罪的案例来说,尽管检察机关在量刑方面的建议与法院最终的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但这并不意味着差值会出现大幅度的变化。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不同
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所持有的
证据解读以及法律条款适用方面可能存在略微的差异化认知。
然而,若当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检察机关的初始建议之间存在过于巨大的差别,那么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发起上诉程序进行
抗诉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
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
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