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内容指出,“
帮信罪”属于持续存在且具有连贯性的
犯罪行为,因此,对于其
追诉期限的确定应自
行为人身处停止向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状态之时开始起算。
接下来,解释说明了
连续犯这一概念,即基于同一或高度统一的
犯罪意图,在短时间内持续进行多种与之性质相同且能够构成单独罪行的行为,从而引发同一
罪名。
关于帮信罪的具体构成要素方面,该定义涵盖以下四点:
首先,
犯罪主体须为一般大众,其中包含年满十六岁的
未成年人;
其次,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必须出于无意,明确知晓自己正在协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的罪犯行为;
再次,所触及的客体是国家对健康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治理秩序;
最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特殊服务,若
情节严重则将被视为犯罪。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帮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明确知道他人正在运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然后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性技术支持,或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措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