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明确规定,可以在得知具体
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交相应的
行政复议申请书至有关部门;
作为申请人,无论采取怎样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都是被允许的——既可通过书写正式申请文本来申请,亦可选择口头表达来进行申请;
对于口头申请的方式,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尽速当场记录申请人的
个人信息资料、所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申请复议的主要原因及相关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重要要素。《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