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追究
刑事责任的
犯罪预备量刑须依据其具体施行之行为、所产生之影响力,以及可依法应
处罚犯罪之人的
罪名等因素予以评断与确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凡有预谋地为
犯罪行为,筹备必要设备、创建适宜环境者,皆视为犯罪预备行为。
对处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罪犯,法院视具体情节,可参照已完成犯罪的人所受的惩戒标准给予减轻或免除惩罚,甚至可以比照
犯罪既遂的情况从轻处置。
犯罪预备须满足如下几个要素:
首先,犯罪动机必须明确;
其次,罪犯已经着手策划并进行了实施特定犯罪所需的物资准备和环境营造等预备性工作;
再次,预备行为由于窒息于罪犯的意志之外的种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犯罪效果而被迫停留在犯罪预备阶段。《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