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交易过程中采用
伪造或欺骗方式获得的
信用卡进行支付;
(二)利用已被注销、过期或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三)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
(四)持卡人因恶意追求高利而过度透支资金且在银行多次催缴后方才还款的现象。
第四种情况即所谓的“恶意透支”,它特指持卡人以
非法侵占、掠夺为目的,超出了规定额度或时期将信用卡进行超额透支,并在银行发出
催收函件和电话后依然未予偿还欠款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