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
刑事拘留,本身并不能让一个个体留下所谓的“
案底”。
这是因为,所谓的“案底”,实际上是指通过法院的审理与裁决后,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士的
个人信息以及
犯罪事实、审判过程记录和最终的裁决结果等众多元素所共同构成的一份完整的档案资料。
但是,刑事拘留并不是一种
刑事处罚手段,它只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一种暂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而已。
鉴于此,刑事拘留并不足以构成案底这样的概念。
只有当个人因
刑事犯罪行为而受到刑事处罚时,才能在其个人的经历历史上留下永久的案底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