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
商标注册请求后,倘若期间无他人发起异议之举,通常在经历约12个月以后便可圆满完成商标注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遵循规定的商品分类表进行填报,从而确立其所使用
商标的商品
类别以及具体商品名称,据此向国家主管部门正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而第二十八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商标局对于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处理流程与时间节点,即自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获商标局收悉之日算起,商标局应在九个月内完成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工作。
若经审查发现申请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条款,则可给予初步审定公告。
需要指出的是,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则规定,若商标局做出给予商标注册的行政许可决定,则将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并以正式公告的方式告知公众。
任何异议人均有权根据本法的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
申诉,以请求宣告该已获得批准的
注册商标失效。《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