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若涉案事实尚未达到
刑法中的“
信用卡诈骗罪”认定标准,那么警方可能会取消该案的
立案调查;
但若涉案事实已满足上述相关法律条款中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与判定条件,即涉嫌犯有此类
犯罪行径者将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而在偿还欠款方面也仅仅作为
量刑时予以考虑减轻其
侵权程度的一项因素而已。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明确列明: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及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数额较大者,应判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
罚金金额自20,000元至200,000元之间发放;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案者,则应判处5年以上、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罚金金额从5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进行
处罚;
至于那些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涉案者,将被判处至少10年的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还须承担罚金,金额同样对此前数条定义相同。
此外,涉案人员的不法所得如不能及时偿还,还将面临财产没收的严厉惩罚。
”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获取为主要目的,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超越了相关
法规所规定的信用额度或使用期限进行透支消费,并且在接到发卡方发出的
催款通知后依旧不予理会或漠视该通知的行为。
对于那些
盗窃他人
信用卡并用于上述规范性
违法犯罪行为的罪犯,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