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遭受到
刑事拘留而产生的所谓“
案底”实际上并不真实存在。
所谓的“
刑事案底”是指经过权威法院严肃审判后,被裁定有罪的特定
犯罪人、被告方提供
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出生年月日等)、揭示
犯罪事实背景、详细记录审判过程以及最终确定的裁判结果等构成的档案资料。
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设立的
拘留制度,主要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针对自身直接接手办理并正在进行侦查的案件(即先例程序中),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法定紧急情况出现的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员,即可实施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为手段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拘留的性质实则构不成
刑事处罚,只是在
刑事侦查阶段中采取的一项强有力的
强制措施而已,所以事实上并不存在所谓案底的概念。
真正能够留下案底的,必须只有那些通过生效刑事处罚决定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