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如下修订:
“对于具备以下各项情形者,实施
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特定标准,应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留刑罚,同时课以二万元人民币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
罚金;
倘若涉案金额更为庞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应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人民币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金;
如若涉案金额特别庞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应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时课以五万元人民币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文件骗取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二)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四)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内透支,且在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未按要求还款的行为。
“在此之前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期限进行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按要求还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依据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