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单纯的
刑事拘留则无需担忧留下案底之忧虑。
所谓刑事案底,即通过审判法院的慎重审理,被裁决确认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身份资料、桩桩犯罪行为、审理过程之详细记载以及裁决结果等各方面的档案资料的统称。
在
刑事诉讼领域中,拘留乃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针对他们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较为严谨的侦查过程中,遭遇法定紧急情况下,针对现行犯或者重要嫌疑人而实施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刑事拘留并不归类于刑事处罚,而是侦查过程之中的一种必要且强制性的措施,故并无案底遗留之虞。
唯有当刑事处罚得以生效,方能在法律层面上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