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定为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来说,倘若在服刑期间因患上重症疾病而必须接受长期治疗,那么这种情况是允许暂时交予
监外执行的。
同时,若是同一类型的罪犯,但其身患重病且需要外部医疗护理,或者是正在哺乳期的怀孕妇女,以及自身无法独立生活并适当使用
缓期监外执行不会危及到
公共安全时,也可以考虑给予缓期监外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