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被采限
刑事拘留,通常并不会产生所谓的“
案底”。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
刑事案底”,乃是指通过
司法程序审理后,被判定为有罪的
违法者或被告在个人资料、
犯罪行为、审讯过程以及裁判结果等方面的实时记录与整理归档。
在此基础上,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构和人民检察院在执行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在进行侦查过程当中,若遇法定紧急状况,对于既往或者仍在实行中的罪犯或重大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临时剥夺其实施人身自由之必要强制手段。
须知,此种行为实际并非
刑事惩罚,仅仅系侦查环节中所采用的一种
强制措施而已,故而难以构成所谓的“案底”。
于是,唯有依法受到刑事制裁,方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