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为人在经意识到所持有的或所运输的
信用卡乃是
伪造物时却仍坚持持有或运输,且数量过量;
或是在意识到手中所持有的乃伪造空白信用卡时亦坚决持有并进行运输,同样是在数量上达到过大程度;
(二)未经授权便私自持有他人信用卡,且数量达到较大规模;
(三)行为人故意使用虚假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且数量较大;
(四)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予以出售、购买、或为他人提供,或者通过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且数量较大。
对于那些盗取、收购或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应按照上述条款进行
处罚。
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实施了第二款所述
犯罪行为,则应
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