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遭遇非法劫持且发生碰撞导致他人伤害或
财产损失之后,此类情形下的责任赔付问题在现行的交强险
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
根据条例中的明示内容,被保险
机动车辆在被
盗窃或者抢夺期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尽管如此,保险公司仍然只能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额度范围之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且有权利向实际成因人进行追偿;
这充分体现出这类特殊情况下的交通事故在交强险方面确实具备免除
赔偿责任的特性。
至于其他类型的商业保险,通常情况下也会在相应的保险合约中做出类似的免责事项的书面约定;
倘若未见此类明确约定,那么依据法律规定其他商业保险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