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几种情况可将
监视居住行为撤销:
首先,当监视居住的期限一经期满后便可解除;
其次,倘若在监视居住期间,有人提出更换更为严格的强制性措施的要求,并且经过了办案机构的审核与批准,同样也能达到解除监视居住的效果;
最后,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所许可的强制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限制那些已被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事先设定好的时间内不得擅
自离开特定区域,同时还需要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密的监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