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若争议所涉事项不涉及任何财产关系,每案受理费用为人民币800至10,000元不等;
若存在财产关系相关事宜,则每案基础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000至2000元。
针对争议财产数额超过10,000元的情况,分段进行累进式计算:
在争议标的额为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计费率将介乎于5%至6%之间;
若争议标的额处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其计费率则在4%至5%区间内浮动;
当争议标的额位于1,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时,计费率将在3%至4%之间调整;
而当争议标的额达到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时,则需支付的费用
佣金为2%至3%;
一旦争议标的额超过1,000,000,000元,则仅需要支付0.5%至1%的费用佣金。
(二)在
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争议不涉及任何财产关系的案件,每案受理费用为人民币1500至12000元不等;
如涉及到财产关系的案件,将按照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
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收取相应费用,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至于审判阶段的各项费用,具体可参考以下详细信息:
如果争议事项不涉及财产关系:
(1)作为被告人方的辩护律师,每案收费标准为2500元至20000元不等;
(2)而作为
自诉人或
被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每案的收费标准则为2000元至15000元不等;
然而,若争议事项涉及到财产关系,则需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予以缴纳。《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