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企业侵犯他人财产并不构成
犯罪。
因为侵占罪的
犯罪主体只能是具有承担
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体自然人,企业本身并非适格的主体,所以无法被视为侵占罪的加害人。
在此解释中,侵占罪是指个人基于非法定目的,私自将
由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的财货、遗失的物品或者地下掩埋的财物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其本人拒绝归还的
违法行为。
然而,需要注意到的是,侵占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为之,意味着
行为人明知这些财物属于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范畴,却仍然非法地将其占为己有。
过失行为则无法构成该
罪名。
此外,构成本罪还必须具备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仅仅存在
故意行为,但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例如故意损毁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失的物品或者地下掩埋的财物,或者要求他人偿还因代为保管等产生的相关费用而延迟归还的,或者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财物损坏或丢失等情况,都不能被认定为侵占罪。
对于那些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如果构成侵占罪,涉案金额较大,且行为人拒绝归还的,将会面临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的
刑罚;
若涉案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会被判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相应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