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因犯下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等
罪名而被定罪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的纪律规定,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展现出切实的悔过自新之意,或是具备
立功表现,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
减刑的机会。
2.然而,即使被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仍然是有明确规定的。
具体来说,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入狱时间不可短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被判定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服刑期限则不得低于十三年。
3.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狱的纪律规定,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展现出切实的悔过自新之意,或是具备立功表现,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此外,若罪犯有以下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表现,也应给予相应的减刑奖励: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行为;
(2)向监狱内外揭发重大
犯罪活动,且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属实;
(3)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显著成就,例如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