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拥有
犯罪记录的人士,倘若再度实施
犯罪行为,且构成
累犯者,则无法适用
缓刑制度;
然而,即使拥
有案底,但并未达到累犯标准或不存在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境,只要其合乎相关法律规定,仍可适用缓刑。
2、
缓刑适用之条件包括:
-针对对象之条件:
缓刑仅适用于那些被判处为
拘役刑罚或是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人员。
此处所述仅限于
宣告刑与
主刑范畴,当
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情况下,若其中某一
罪名被判处缓刑,应遵循附加吸收原则,使得缓刑无需实际执行。
此外,对于年龄不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处于孕期的女性,只要符合
缓刑条件,均应宣告缓刑。
-限制性条件:
犯罪者不得是累犯,亦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实质性条件: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犯罪者具有悔过自新的表现,无再犯之风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