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持有卡片之人以
非法占有所图,所导致其信用额度或还款期限超出了法定规定,且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书面催促之后,依然未能偿还所欠款项长达三个月之久者,应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
2、关于
信用卡的“恶意透支”,其具体金额是指那些未予返还及尚未偿还的款项部分,并不包括
滞纳金及复利等这些由发卡银行征收的相关费用在内。
在恶意透支金额一万元以上而不足十万元时,须被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述的“
数额较大”;
当恶意透支金额高达十万元但不足一百万元之时,亦须依循上述法条被界定在“
数额巨大”的范畴之内;
至于当恶意透支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时,则将被一律认定为属于“
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