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金融交易过程中,
行为人采用制造或购买假冒的
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或者利用虚构的
身份信息,骗取银行为其发放的信用卡,进而对信用卡中的资金进行非法占用和使用。
(二)对于已经过期、无法使用的信用卡依然继续使用,进行非法套现及其他
违法犯罪活动。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提现等活动,侵犯了他人的
财产权益。
(四)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存在故意
拖欠还款、
逾期未还等恶意行为,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利益。
上述行为被统称为“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银行规定的额度或者期限进行透支,且经过银行多次
催收后仍然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
此外,如果行为人实施了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将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