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用假造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利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材料获取信用卡的
使用权;
(二)运用已宣告作废的信用卡进行相关活动;
(三)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的
违法行为;
(四)恶意
拖欠、
透支信用卡,且在发卡机构多次催促回收后仍拒绝偿还欠款的不当行为。
以上述四种情形为主线,构成的不同程度的
金融诈骗犯罪被概括称为“恶意透支”,这主要是指持卡人存在着私自占有的意图,持续地超额消费或者超出规定期限的消费,且在发卡行多次催促还款后仍然拒不缴清欠款的一系列不良贷款行为。
对于
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依循本
法规则,应判处相应的
刑事责任,其具体法律程序遵循本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进行。《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