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在对罪犯进行
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到
犯罪人的
犯罪目的、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否属于
累犯、是否有
自首或
立功等可以从轻或减轻
刑罚的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来做出判断。
拐骗儿童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
家庭关系及儿童的合法权益,而
拐卖妇女、儿童罪则侵犯的是他人的
人身自由权利,因此这两种犯罪的性质存在显著差异。
拐卖儿童的
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受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还严重损害了他们的人格尊严权。
身体自由权是指个人的身体活动和行动不受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人格尊严权则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紧密相连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核心内容的人格权。
当受害儿童被拐骗之后,他们便处于
行为人的掌控之中,陷入被欺骗、任由摆布的困境,失去了自主选择去向的身体自由权。
同时,行为人将受害儿童视为商品进行贩卖,进一步损害了他们作为人类个体的尊严。
对于犯有拐卖儿童罪的罪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相应
罚金。《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