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通过
欺诈手段获取不正当资金或财产,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者,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具体
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当
犯罪所得金额超过三千元但未满一万元时,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被判
处罚金;
其次,若犯罪所得金额高于三万元而低于十万元,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最后,若犯罪所得金额高达五十万元及以上,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此外,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另行处理。
另外,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