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中涉及的“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
本罪的
犯罪构成为: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对象是我国受到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体制;
其次,本罪在客观层面上具体体现为个体违规触犯了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实施了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不当行为;
再次,作为罪责主体,本罪可以指任何具有实施该类
犯罪行为资格的普通社会成员;
最后,本罪从主观方面来讲,体现出的是故意心态。《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