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必须明确指出,法院有权径直作出决定,将罪犯交付到
监外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所谓“监外执行”,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基于罪犯所符合的特定条件,对其
刑罚的执行场所及执行方式进行临时性的调整,从而使其能够在监狱之外完成刑罚的执行过程。
在罪犯交付执行之前,关于是否给予其
暂予监外执行的待遇,应由负责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予以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