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那些既患有听力障碍又有言语障碍(聋哑)或视觉障碍(盲人)之人犯下罪行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酌情减轻、免除或部分免除惩罚的情况,其中包含了两个层面的解读:
首先,关于聋哑人士及盲人群体
犯罪行为的问题,他们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尽管这些残障人士在生理功能上有所不足,但他们并没有失去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和控制的能力,不算是完全无法承担责任的人群。
所以,针对他们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他们必须负责并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这种特殊群体的
犯罪者,我们可以选择对他们采取从轻、减免甚至是全部免除
处罚的
处理方式。
这样的设计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量:
一是这些人因为天生的残疾而具有听力障碍与语言障碍,或是视力受损等生理缺陷;
另一个原因则是由于他们在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发育相对不完善,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接收到的教育以及理解世界万物的程度都会受到一些局限性和影响;
同时,他们对各种事物的认识能力也往往不如普通人那样发达。《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