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管制:
其期限设定为自3个月起至2年内止,若涉及多宗罪行时,总计管制期限不得超出3年之限。
2.
拘役:
此
刑罚的期限范围为自1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当涉及多项罪行且需合并惩罚时,总计
拘役期限不得超过1年。
3.
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其期限在6个月至15年间,若涉及多项罪行且需合并惩罚时,总计有期徒刑年限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
徒刑:
属于严
重犯罪所对应的最高刑罚形式。
5.
死刑:
对于行为发生时未满18岁以及在宣判时刻正处于孕期的女性罪犯,均不应施加死刑(包括
死刑缓期执行)。
6.
附加刑则主要由以下三类构成:
a.)
罚金;
b.)
剥夺政治权利;
c.)
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
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
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