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醉酒驾驶被判处为期三个月的
拘役处罚后,在执行期间,如能严格遵循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指导并改善自身行为,有充分表现出悔改意图或立下显著功劳,均可获得
减刑机会;
然而,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表现,则必须予以相应的减刑措施: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行为;
(2)向
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或监狱外的重大
犯罪活动,且经调查确认属实;
(3)个人在学术领域做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性成果或取得了关键性的科技进步;
(4)在日常生产生活环境中,能够舍身为人,救助他人;
(5)在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显著贡献;
(6)对于国家及社会整体利益,做出具有重大影响的附加价值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
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