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未进行
刑事拘留并不影响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实际上,二者作为
刑事诉讼环节中的两种法定
强制措施,彼此间并无必然关联性,即实施刑事拘留并非
申请取保候审所必需的前置条件。
只要
犯罪嫌疑人身处合规环境,满足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需求,
当事人即可依法提出申请,以获得取保候审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