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认真遵循并严格遵守监
管制度,积极投身于教育和改造过程中的
犯罪者,如果确实展现出诚挚的忏悔及心灵净化的良好表现,那么他们将有机会获得
减刑。
而倘若这些罪犯在改造中展现出显著且有益的举动或行为,例如
立功表现,那么他们更应得到减刑甚至是免除
处罚。
此外,被判处
有期徒刑之后进行减刑处理时,实际上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其原定二分之一的期限,同时,对于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的犯人们来说,最多仅能享受一年六个月的减
刑法期。《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