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监管场所进行探访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当涉及到
犯罪嫌疑人员被关押于看守所期间,其
家属不得与其进行直接的会面或通讯交流,以防止可能出现的
串供行为,从而影响到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其次,若需进行会见,必须具备特殊的情况条件,并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的严格审批程序。
最后,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以及通讯联系。
而对于其他类型的
辩护人而言,只有在得到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明确许可后,才能够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及通讯交流。《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
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
近亲属通信、会见。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
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