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涉嫌
经济犯罪的被告人符合法定
减刑条件的,是享有
减刑权利的。
举例来说,若某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而被依法判定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及
死缓的情况下,在其
刑罚执行期间只要始终严格遵守监狱的规约制度,积极投身于改造项目,并且具备真正意义上的悔过自新或实实在在的
立功事迹,那么他就有权申请得到相应程度的减刑;
如果这个人还有诸如制止他人施行重大
犯罪行为以及对推动国家和民族社会的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等
重大立功表现,则应毫无疑问地获得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