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法律服务费用为每宗800元至10,000元不等;
而若涉及到
财产权益,则每宗案件的基本法律服务费用为1,000元至2,000元之间。
倘若争议财产标的金额超出10,000元,则需根据下述比例,对案件进行分段累进制结算。
具体做法如下:
针对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5%至6%的法律服务费用;
针对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1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4%至5%的法律服务费用;
针对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01~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3%至4%的法律服务费用;
针对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0,01~10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收取2%至3%的法律服务费用;
而对于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则收取0.5%至1%的法律服务费用。
(二)在
审查起诉环节,若案件未涉及财产关系,法律服务费用将为每宗案件1,500元至12,000元不等;
如涉及到财产权益,法律服务费用则按照
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
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的70%予以计算,然而最底层的费用不得低于2,000元。
在审判环节,处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事务时:
(1)如果是作为被告方的辩护律师,那么法律服务费用应为每宗2,500元至20,000元不等;
(2)如果是作为
自诉人或
受害人的
诉讼代理人,那么法律服务费用应为每宗2,000元至15,000元不等。
同样地,若是涉及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法律服务费用将会依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
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
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和控告、
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
辩护人或自诉人、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
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