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取保候审期限内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后,取保候审人员是允许离开其所在地的。
另外,依据相关
法规规则,被取保候审者如无正当理由,便不被容许离开所属地级市或县级行政区域。
而在由人
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做出
取保候审决定后,被授权执行该项任务的派出所在批准
当事人离开其原住所的地市级或县级行政区之前,必须事先征求作出决定的
司法机关的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