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由于遭到
刑事拘留而产生
案底的情况并不存在。
刑事案底系针对已经经过
司法程序进行审理且被告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犯及被告人的
个人信息、
犯罪行为以及审理过程中的各项记录,以备查询的重要档案材料。
其中包括审判所作出的裁决结果等方面的内容。
刑事诉讼中的
拘留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针对查明的直接涉及案件进行
侦查阶段,依照法定权限和紧急规定,临时剥夺
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然而,需明确指出,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它仅是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得一项必要且强制性的手段,因此不构成所谓的案底。
真正能形成案底的无疑是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