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明文规定,“恶意透支”行为明确被定性为是一种严重的
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
骗取他人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责任;
若
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同样需要承担罚金责任;
而对于
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可能会被课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恶意透支”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透支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应视为“数额较大”,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若透支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应视为“数额巨大”,同样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而当透支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时,应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样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