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
量刑标准明确宣布:
犯罪者将面临最高达十年的
有期徒刑以及
罚金惩戒;
若
情节严重到达到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时,罪犯将接受十年或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罚款或是承担财产没收的后果;
如果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那么罪犯必须接受
死刑判决,并且财产将被依法没收。
针对
拐卖儿童罪这一问题,它所侵犯的主要对象是他人的家庭人际关系以及孩子们的合法利益。
而拐卖儿童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存在以谋取金钱利益为目的,实施拐骗、
绑架、购买、贩卖、接送以及中转的儿童行为中的任意行为的情况。
只需要满足上述所描述的一项行为条件,即可视为已经实行拐卖儿童罪。
拐带儿童罪的
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首先,该罪所涉及的客体是受害妇女和儿童的
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权利;
其次,在行为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或儿童的恶行;
再次,罪犯可以是任何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主观判断上肯定是故意为之,而且罪犯在主观意识上清楚知道自己在做出这些
违法行为时有将儿童作为商品买卖的意图。
拐卖儿童的这种
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受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被拐骗的儿童被犯罪分子控制之后,他们处于被欺骗、任凭摆布,无法自主决定未来命运的困境之中,失去了对个人行踪的掌控权,这与其作为一个完整人类应有的尊严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