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
刑事拘留并不足以形成所谓的“案底”。
通常意义上,所谓“案底”亦即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之成,包含了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其个人资料与犯罪行为详情、公开审理过程以及裁决结果等关键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中的拘留并非刑事制裁手段,仅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调查重大案件过程中,针对已经确定的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实施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处理方式,因此并未涉及案底问题。
据法理规定,真正能够留下案底的,仅仅是那些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被认定有罪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