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
刑事责任主体为普遍适格,既包括
法人单位也涵盖自然人。
依据当前相关法制条款,我国境内能够与境外的各类公司、企业签署贸易合约以及具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明书和获取相应收益资格的个人或团体,必须是拥有进出口
经营权的企业、机构或是其他事业单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于存在如下情形的人员,一旦涉及信用证诈骗行为,应依照刑法进行相应的
处罚,处罚标准如下:
(1)使用伪造、
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属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已失效的信用证的;
(3)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信用证的;
(4)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