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采取
羁押措施的被告,如需进行
强制措施的变动或释放,应向公安机关
递交相应的变动强制措施决定书或释放通知书以确保相关法律执行。
对于已由人
民法院决定
逮捕的被告人,如人民检察院通过建议释放或变动强制措施的方式表示反对,那么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此类建议后十日之内,向上诉机关提交处理结果的通知以供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或者
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
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