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可以,但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适宜)适用
管制、
拘役或独立使用
附加刑可能性较大的案件;
2.(适合)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被决定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个案;
3.(适合)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情况,以及身为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等,被决定取保候审不会对其自身及社会构成威胁的案例;
4.(适宜)在
羁押期已经结束,案件仍未处理完毕,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方式继续进行
司法程序的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