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将根据专业法律分析来为您详细阐述:
犯罪嫌疑人在
刑事判决生效之后又发现了新的罪行,会面临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
在刑事
判决生效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发现之前曾存在
漏罪的情况(也即是说,在先前的
定罪量刑之前还涉嫌其他
犯罪),此时应当参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审判实践,重新对其所涉及到的罪行进行深入调查和严肃处理,将漏罪的
量刑与其原先的罪行相结合,重新进行计算,接着按规定扣除已度过的刑期。
具体来说,这一过程可以概括为“先并后减”,例如:
假设某位犯罪嫌疑人A因为
盗窃罪而被判处
有期徒刑两年,然而在他服刑仅半年之后,却被发现其在之前还涉嫌参与了抢夺行为,构成了抢夺罪,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将A的盗窃罪和抢夺罪合并计算,如果最终判决结果显示,A的盗窃罪和抢夺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那么A的最终刑期应为两年九个月,扣除已经服刑的半年时间,他还需继续执行两年三个月的刑期。
第二种情况是:
在判决生效之后,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或
假释等期间再次实施了
犯罪行为,也就是说,他们在判决生效之后又犯下了新的罪行。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单独对其新的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和公正审理,如果前一份判决尚未执行完毕,那么就应当先从前一份判决中扣除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剩余的刑期与新犯罪的刑期合并计算。
举例来说:
假设另一位犯罪嫌疑人B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然而在他服刑仅仅一年的时候,由于与狱友之间产生矛盾,导致对方受伤,因此被以故意
伤害罪提起公诉,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这种情况下,B的刑期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应当将其盗窃罪的四年刑期减去一年,得出剩余刑期为三年;
其次,再将这个剩余刑期与故意伤害罪的一年刑期相加,得到总刑期为四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