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事务的
行政复议期限设定为了整整六十个自然日。
我国现行有效的《
行政复议法》明定了,
行政复议申请人有权于了解到行政机关发布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开始,享有六十天的时间向对应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然而,如若遭遇无法预知的客观因素,例如意外自然灾害或被申请人故意设置各种阻碍性的人为困难等合法但不合规的情况而导致法定申请期限有所延迟的话,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将从障碍得以清除的那一刻起,再正式予以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