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违规地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利用
虚假身份证明来骗领信用卡进行不当交易者;
(二)
行为人合法持有但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者;
(三)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合法拥有的信用卡进行交易者;
(四)通过恶意透支的手段实现对信用卡账户资金的
非法占有。
在此类精神
犯罪中,持卡人以
违法态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银行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实施透支行为,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缴也未予以还款者。
实施此类恶意透支的成员,应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对于
偷窃信用卡并加以利用的情节更严重者,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
刑法第264条规定定性为
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施
信用卡欺诈活动过程中,若涉及到伪造的信用卡、虚假身份证明申请的信用卡、过期失灵的信用卡和使用他人信用卡,其涉及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不足50,000元之间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应被视为“
数额较大”;
若涉及到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至不足500,000元之间的,应被视为“
数额巨大”;
若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0元的,则应被视为“
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所谓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不仅包括拾得、骗取和以其他违法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而且还涵盖了通过网络、通讯终端等途径使用这些资料的情况。《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