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关于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明确之定论,倘若您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出现恶意透支行为,且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这一重大界限时,即被视为“数量较大”的情形,若在此情况下未能依照规定及时偿还相应账款,便将涉嫌
刑事罪行。
相应地,银行有权启动
司法程序,通过相关法律手段以寻求债权回收。
具体规定请参见下述内容:
在今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一份文件——《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此之日起宣告正式实施。
按照该《解释》的明文规定:
1.对于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公私财务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行为,应当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刑罚,同时予以并处或仅
处罚金;
2.对于诈骗数量巨大或存在其他涉及严重情节的行为,应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3.对于诈骗数量尤其巨大或涉及其他极端严重情节的行为,应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
终身监禁、处罚金或没收
个人财产等严厉后果。《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