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进行的
取保候审期限应在1年以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实施
取保候审最长时间不宜超过12个月,同时,对于被采取
监视居住的对象来说,其最长的
拘留期亦不能超过6个月;
3、取保候审的终止性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由于未必要继续追究
刑事责任而导致取消;
(2)由于变更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性措施而使取保候审自动终止;
(3)由于刑期已满而导致取保候审自然终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司法解释规定,
解除取保候审必须得到原作出决定的司法机关批准认可,并由该有权机关通过
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行使相关职责与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