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衡量
绑架罪既遂的关键因素,主要考虑到
行为人或者第三方是否已经实质性地掌控并支配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在此过程中是否严重地威胁到了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倘若行为人或者第三方已经成功地控制与支配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那么这无疑意味着使受害者的身体安全陷入了一种危险境地。
即使在实行
暴力、恐吓、麻醉等手段的同时,并没有达到对
受害人之人身进行有效控制的程度,也是属于未遂的范畴,该情况自然也包含了由于勒索财产或者强行获取其他权益而未能顺利完成的案例。《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