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法领域内,证明对象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便是实体法事实,此举服务于案件实体处理环节,包括裁决有罪与否以及衡量惩罚程度等关键问题,对这些实质性的法律事项展开有力的证明便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则为程序法事实,鉴于此类事实对于解决案件涉及到的
诉讼程序性问题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同样值得我们投入相当的证实精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
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